
01
违反清廉纪律行为的概想和特点
违反清廉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从事党的工作中或者其他与行使权柄有关的活动中,违反该当遵守的清廉从政、清廉用权的各类行为规范和规定,遵循党内律例该当受到党的纪律查究的行为。
违反清廉纪律行为的重要特点是:
(1)加害的客体是党员干部职务的清廉性和清正清廉的政治本色。我们党是至心实意为人民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除了党和国度赐与的合法利益表,任何党员都不该当谋取不正当利益,出格是不得利用职机谋取私利。党员干部出格是党员辅导干部都是为党和人民工作的人,手中都或多或少把握肯定的权势,该当依照党中央的要求,清廉推广职责,清廉行使权势,始终维持职务行为的清廉性,永葆共产党人的清正清廉的政治本色。若是党员出格是党员辅导干部不成能清廉用权,就违反了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的划定,该当受到纪律处罚。
(2)客观方面必须拥有违反清廉纪律要求的行为。这里的“违反清廉纪律的行为”,重要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八章所划定的各类违反清廉纪律的行为。行为人只有执行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就具备了组成违反清廉纪律行为的客观要件。
(3)违纪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和党组织。非中共党员不组成违反党的清廉纪律行为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可能是有意,也可能是错误。有的是有意违反了党的清廉纪律,有的出于错误或忽略违反了党的清廉纪律,对于错误忽略违反了党的清廉纪律的党员,若是可能自动实时纠正,能够依照划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置。
02
违反清廉纪律行为的种类
凭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八章“对违反清廉纪律行为的处罚”的划定,违反清廉纪律的行为有以下39种:
(1)利用权柄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2)相互利用权柄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买卖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八十六条)
(3)狂妄、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自己权柄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4)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现实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现实工作但领取显著超出同职级尺度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5)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6)收受其他显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7)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显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物、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八十九条)
(8)借用治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
(9)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二款)
(10)利用权柄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加害国度、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九十一条)
(11)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游览、健身、娱乐等活动铺排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九十二条)
(12)违反有关划定获得、持佑注现实使用活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类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划定出入个人会所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九十三条)
(13)违反有关划定从事投机活动的行为。蕴含经商办企业;占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表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有其他违反有关划定从事投机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14)利用参加企业重组刷新、定向增发、归并投资、地皮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把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权柄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采办信任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窭男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15)违反有关划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元中兼职,或者经核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表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16)利用权柄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量采购、地皮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17)利用权柄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援手谋取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8)党员辅导干部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划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域和业务领域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用,或者幼我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有关的投机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19)党员辅导干部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划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治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20)党员辅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划定在该党员辅导干部管辖的地域和业务领域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辅导干部管辖的地域和业务领域内的表商独资企业、中表合伙企业中担任由表方委派、聘用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辅导干部该当依照划定予以纠正但拒不纠正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九十七条)
(21)党和国度机关违反有关划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九十八条)
(22)党员辅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涯保险造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钻营特殊待遇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九十九条)
(23)在分配、采办住房中加害国度、集体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一百条)
(24)利用权柄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自己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答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25)利用权柄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该当由幼我支付的用度,由下属单元、其他单元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26)利用权柄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划定占用公物归幼我使用,功夫超过六个月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27)占用公物进行投机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28)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投机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29)违反有关划定组织、参与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采办赠送或者发放礼物、消费卡(券)等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30)违反有关划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助、奖金等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31)公款游览或者以进建培训、调查调延注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游览;扭转公务行程,借机游览;参与所治理企业、下属单元组织的调查活动,借机游览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32)以调查、进建、培训、钻延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游览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33)违反公务欢迎治理划定,超尺度、超领域欢迎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34)违反有关划定建设、采办、更换、装璜、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治理划定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35)违反会议活动治理划定,到不容召开会议的景致名胜区开会;决定或者核准进行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36)擅自进行评比达标赞美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赞美活动收取用度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37)违反办公用房治理等划定,决定或者核准兴建、装建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尺度建设、使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幼我使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38)搞权色买卖或者赐与财物搞钱色买卖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39)有其他违反清廉纪律划定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